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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湘:朱令去世一周年,清华学子控诉清华在朱令案中的冷血和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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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八部门政策:文博文旅单位文创产品开发机遇与风险
Original
文化产业评论作者团
文化产业评论
2022-03-16
收录于话题
#文创
23 个
#政策
56 个
#魏乐的专辑
2 个
第3320期文化产业评论
点上方蓝字「文化产业评论」关注并星标
文化和旅游部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
全篇有六大条,聚焦当前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围绕基层实际需求,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工作措施。
今天文化产业评论(ID:
whcypl)邀请业内资深人士对其进行全面深度解读,供朋友们参考。
作者
|
魏乐
(宫囍龙凤呈祥设计研发中心(青岛)负责人;俄罗斯艾尔米塔什(冬宫)设计研发中心负责人。曾担任包括“故宫博物院天猫文创旗舰店”“大英博物馆天猫官方旗舰店”在内的多个世界级IP文创旗舰店联合运营TP项目负责人。三川汇文旅体研究院研究员。著有《文创课》(体系化文创产品开发)一书。拥有十余年国际版权交易及互联网平台项目运营管理经验,丰富的文创体系运营管理经验及文创商业主题管理培训、战略咨询经验。)
编辑
| 彭晓仪
来源
| 文化产业评论
正文共计6391字 | 预计阅读时间16分钟
文创产业发展多年,市场潜力巨大,但是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大众消费热情期盼下,大部分文博文旅单位在这几年却显得乏善可陈,在市场推广和文化产业开发中乏力无继。究其原因,并非是文博文旅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想做事,而是受到种种限制无法放开做事。
总结下来,以下几个问题是严重影响文博文旅单位推陈出新,面对群众的需求却无能为力的基本根源:
1、事业单位体制限制。
文博文旅单位是事业单位,尤其是各级博物馆属于国有性质,没有经营权,就算有人想买文创产品,收钱都不知道收到哪里。因为不是市场化公司,就算卖出了货也开不出商业发票。根本无法参与市场销售,而就算是销售出去,也因为收支两条线,无法合理的入帐进行再投入。简单说就是没有经营权,这种情况下,不干事最踏实。
2、没有生产经营预算。
既然没有经营权,怎么会有产品生产和采购预算?自然也不会有相关岗位的人员编制预算。所以就算市场多么积极渴望期盼着博物馆能出哪怕最简单的文创产品,也不会有人去做。因为年度预算里就没有文创开发预算这一项。只要动用其他项目上的资金去做生产或者人才引进,那么就相当于挪用项目资金,审计这道关就过不去。谁会给自己找麻烦呢?
3、分配机制。
事业单位的编制和管理下,人员的薪酬是有规定范围的,并且奖金及工资总额的增幅都有明确的限制,也就是说,挣钱了,和干事情的人没啥关系,就算有奖励机制,也是有比例限制,不能超过规定上限。但如果没挣钱甚至有亏损,干事情的人还要担责任。这种情况下不能体现多劳多得的公平原则,那么结果就只有一个,不做。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文化单位想推动文创产品的开发但却推不动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
限制文化单位文创发展的因素还有很多,但上面这三点最为核心,如果不从制度上予以松绑和解决,市场再好也没用。
当很多人以为这种制度是一个无解的难题的时候,惊喜就来了。8月17日,文化和旅游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
(以下简称“措施”),内容很干货,直击核心要点。
全篇有六大条,每一项都针对了束缚文创产品开发的弊端和痛点。甚至不乏有更让人惊喜的亮点,一起来看看:
解决主体市场资格和激励原则
第一条:把握正确导向
文化单位承载着中华文明的主要精华内容。
如何守正又可以创新,是要最先考虑的。在文化传播上用底线思维来制定相关政策并不为过。
从本条内容来看,此次文化单位的激活将以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为基准点,把社会效益放到首位。更加注重中华文化相关的文博文旅IP的开发扶持和推动。在产品的品类规划上,更趋向消费市场和科技领域的导向引导,强调实用性和现代生活需要。可以说针对国内文博文旅IP单位给出了一个清晰的培育与扶持的内容信号和产品开发方向。简单说就是集中在传统文化,产品形态向科技内容和实用性方向发展。之前的技术创意和设计含量低的就不要重复生产了。
第二条:先行先试
这一条中有3项,也就是3个看点:
1、解决了体制问题;
2、指出了遴选原则;
3、明确了试点范围。
首先,从体制上进行试点松绑,鼓励政企分开,文化单位可以用内容和品牌作价与社会资本合资开公司了,这相当于事业单位进行混合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了经营权问题,至少可以开商业性发票了,就意味着可以市场化销售,正常收款,正常的采购或者进行设计研发生产投入。可以更多的参与到市场化运作的业务中去。
但这里有个前提,并非所有文化单位都可以立即开公司,而是由文旅部和文物局确定的试点单位。至于试点单位是哪些范围,第3项有个大概的说明,即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
体制上的松绑并不意味着放飞,因此此条还强调,虽然可以开公司,但从企业性质上还是做了非常明确规定,项目公司依然是国企性质。本质上,作价入股的文化单位知识产权内容是属于国有资产,因此,在混改合作中,合作公司纳入到党政机关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中管理。如此看来合作公司在股权比例的设置上,可能原文博单位需要作为大股东的形式出现。或者不一定是大股东,但在董事会人数比例上,需要有一定的话语权,从而确保国资监管精神能够落实到日常的业务运营中。
但这样也有可能会造成外行领导内行,或者大股东委派的管理人员因为不愿意担责而影响实际业务的推进的情况出现。因此,在合资公司的设立上,对股权比例和经营权的要求可以用更多灵活方式进行调剂。比如合理的配比资方管理层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确定明晰的业务审批范围和权限等等,既保证业务能正常顺利开展,也可以确保对外投资,支付和大额往来项目上的管理能够风险可控。这里面有很多方法,后面将在股权设置的方式上进行简单的说明以供参考。
可以成立合资公司了,但用什么方式找谁去合资是个问题。第2项给出了比较清晰的解释。“要慎重选择”,从上面要求纳入国企监管体系来看,文化单位对外的合资将尽可能的找国资背景的相关业务公司进行合作最为稳妥。“尽量和设计研发科研单位进行合作”让预期的内容更偏向数字化、科技化和艺术设计化统一。同时鼓励产学研的结合,让文创的实际落地和实操性人才培养能与市场接轨。
这对于文化产业后续人才的补充以及更快的成熟,有着极强的战略意义。艺术院校的学生越早的接触文创开发的过程,比如对材料、工艺、生产流程、市场需求数据等等环节的熟悉和了解,甚至能参与其中,中国文创事业发展的基础就越雄厚,发展就越快,让他们毕业出校门就能为社会带来务实的产品。这也是文化产业供给侧改革一个有效的支撑和实践。所以,第2项给出的合作单位性质要求和产学研储备方向都体现了对内容和人才两方面核心资产的挖掘和培养。
有了公司资质,也有了研发力量和人才支持,整个文化单位里的内容就可以开始根据市场需求进入市场化开发。但是谁参与试点呢?第3项给出了动态管理的先后顺序和范围。先在地市级以上的文化单位开始,但并不是进入试点就永远不变了,而是每年都有评估,不达标的退出,有潜力或有特色的进入,形成“有进有出”的灵活清单。
这里对全国文物单位提出的一个机会就是,如果想要进入试点或者后续扩展的单位名录,至少现在的文化单位要找到自己的馆藏特色和定位特点。后续是否走入试点清单,跟文化单位品牌的内涵是否值得挖掘,是否有特色,是否有足够的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直接相关。
既然文化单位可以组建公司,是不是就可以期待百花齐放,文创市场开始精彩纷呈了呢?其实这只是具备了经营条件而已,要想达到搞活经营、搞活企业,其中的激励措施必须要跟上,毕竟,没人愿意做,又能有什么可期待的呢。文章开头谈到文化单位的现状,就提到了激励措施基本没有,“干好了没回报,干错了有惩罚”,不把这个问题解决,再好的条件也没用!
第三条 健全收入分配机制
可喜的是,这个关于人员激励的政策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
我们来看
“第三条 健全收入分配机制”
里的三个务实亮点:
1、允许文创产品收入可以自主决定再投入和收益分配,这就意味着合资公司自己有权进行采购和生产投入。
这就解决的之前说的在事业编制情况下,文化单位根本没有资金可投入文创业务的研发和项目运营。而这一项的实施,恰恰解决了这个问题。这样一来,文化公司的经营收益就可以自己决定怎么用了。
2、绩效工资总量可以和开发成果挂钩
,这就意味着绩效工资总量可以进行一定程度扩大;如果跟文创开发成果进行挂钩,那就意味着绩效工资总量可以随着销量或着所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达成而不断的调整扩容。这里注意“合理”一词,是有一定的弹性所允许的。
3、“经批准发放的奖金可以不在绩效工资总量里”。
这一项最为激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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